足球比赛中的裁判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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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3-02-28 05:54
大部分职业比赛由四名裁判员共同执法:主裁判、两名助理裁判和第四官员。主裁判在其他裁判的协助下执法,并拥有最终的决定权,其职责是执行《足球竞赛规则》17个章节的内容。
裁判的起源
早期的足球,并不存在“黑衣法官”,当时球队都是依靠公平竞争和体育精神进行比赛。但从19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比赛争议增多,仲裁的角色也由此引入。1881年,真正意义上的裁判诞生了。
助理裁判助理裁判的职责是协助主裁判完成执法。在职业比赛中,两个助理裁判平行站于两条边线处。他们每人负责半块场地,呈对角线站位。主裁判没有处在最佳观察位置时,助理裁判将提供参考意见。虽然有所他们的专业意见非常关键,但是他们只扮演顾问的角色。
他们的职责
示意比赛停止
示意比赛恢复
示意越位
示意换人
示意不正当行为
监督守门员
旗语
手旗是助理裁判最重要的装备,旗语是其与裁判员沟通的常用方式。
其它沟通方式
第四官员第四官员在赛前和赛后需要协助主裁帕行使管理职责,包括检查球员装备,并有可能在需要的情况下顶替其他裁判。第四官员还要负责设置并向全场展示电子显示牌,观察裁判视线之外的情况,以及开启备用计时器。
他们的职责
协助记录比赛事件
检查球员装备
监督替补席
展示信息(如必须在每个半场结束前举牌示意补时时间)
管理控制
协调角色
“是裁判让我丢了饭碗……我得感谢他!”——
1993年英格兰主帅格雷厄姆·泰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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