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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法案件参加足球比赛受伤学生起诉校方赔偿责任谁来担

阅读: 58次 发表于:2022-12-07 19:46

足球比赛本来是孩子们喜欢参与的体育运动,但在一场学校组织的足球比赛中,一名中学生受伤,后这名中学生起诉至西青区法院,要求组织比赛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西青区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

2021年5月,西青区某中学组织了一场足球比赛,学生们踊跃报名参加。比赛当天,张某某虽未报名,但因为参加比赛的球员人数不够,老师临时让其参加比赛,担任守门员。在比赛过程中,张某某被其他球员踢来的足球击中,导致腿部受伤。后被送往医院就医。经诊断,张某某的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断裂,胰腺占位。

张某某的家长认为,学校组织比赛造成孩子的身体伤害,理应赔偿相应损失,故向西青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学校赔偿医疗费、补课费、护理费等共计约23万元。

被告认为,足球竞技比赛相互之间碰撞是非常常见的,原告受伤属于意外事件。学校在赛前通过《致家长的一封信》对其家长进行告知,并在家长签署后,原告才代表班级参加比赛。此外,赛前学校聘请了专业的足球教练对参赛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比赛过程中有体育老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比赛过程中进行指导,事故发生后校方也第一时间带伤者前往医院救治,在整个比赛前后均尽到充分的教育和指导职责,故不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作为教育机构,应当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保持高度的防范意识,防止发生损害事故。足球比赛本身即带有较强的身体对抗性,容易发生突发状况或伤害事故。

原告代表班级参加比赛,被告作为比赛组织者,即使让家长签署《致家长的一封信》,只能说明家长对于学校工作的配合,支持孩子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实乃人之常情,不能作为免除学校责任的依据。

体育比赛追求的就是敢于拼搏,勇于争胜的精神,运动员在比赛中面对激烈对抗奋勇争先,并不存在过错,故原告在该受伤过程中,并无过错,自身无需承担损失。故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款项共计约13万元。

来源:天津政法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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