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周岁男孩公园踢球误伤路人经调解家长赔偿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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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2-12-05 02:26
来源:舟山日报-舟山网
因被一只“飞来”的足球打伤,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6000元未果,近日刘先生诉至普陀法院。
去年12月,市民刘先生坐在普陀一公园凳子上休息,突然飞来一只足球,打在其脖颈处。刘先生顿时感到头晕目眩。
经目击者指认,踢球者是一名男孩。之后,男孩的母亲姜女士从别处赶来,将刘先生送至医院。经诊断,刘先生颈部有挫伤,头部有外伤。
刘先生要求姜女士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6000元未果,于近日诉至普陀法院。
普陀法院收案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将本案引调至普陀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的“共享法庭”点位,由点位派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姜女士起初认为,小孩踢足球是正常体育活动,并非有意针对刘先生,且13周岁的儿子没有赔偿能力,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调解员表示,姜女士儿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同时,姜女士儿子踢足球的地方并非专门的足球场地,而是对外开放的公园,周围有很多散步的市民。在公共场所踢足球本身就存在一定风险,作为监护人的姜女士应当意识到风险并对儿子进行监督,但她在儿子踢足球时并未陪同,因此存在一定过错。
经调解,最终姜女士自愿赔偿刘先生3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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