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第718期:人行道路上踢球致女婴死亡是意外还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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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2-12-04 02:32
案情简介
傍晚17时许,王某饭后在家附近一条人流量较多的水泥路上抽烟时,看见有两个孩子在踢足球,一时贪玩,也加入其中并用力踢了一下球,不料飞出的球砸中十几米外侯某怀里抱着的八个月大女婴,女婴被砸落在地,致其颅脑外伤继发肺部感染,突发急性心肺功能衰竭,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王某的行为,是意外还是过失,构成刑事责任吗?
以案释法
本案中,王某应当预见下班高峰时段在人流量较多的路上踢球可能会造成危害后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导致女婴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可能很多人会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件,而非犯罪。其实要区分是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意外事件很简单,分清两者的共同点和区别之后,再进行判断就相对容易。两者的共同点在于:
1、主观上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这种结果的发生;
2、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区分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意外事件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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