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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重建法治为先上中国球员投告无门现象已有所改善

阅读: 58次 发表于:2022-12-03 19:45

记者贾岩峰报道 去年有荣昊、尹鸿博在微博上公开讨薪,今又有蒿俊闵——无论是老国脚,还是现役国脚,竟然也都走上了在网络上公开讨薪的道路。就如何解决欠薪以及降薪的法律问题,本报咨询了熟悉中国足球的法律专家和律师。经过归纳整理,本专题或许对如何合理看待欠薪的行业性整体行为、被欠薪者如何通过合理途径追讨有一定的帮助。

足协采取有力措施,制止了球迷「足球重建法治为先上中国球员投告无门现象已有所改善」

◆从2020赛季疫情到来至今,职业联赛大规模欠薪行为与以往有何不同?为何欠薪俱乐部不急于归还欠薪反而更急于公布降薪条款?

中国职业足球如此大规模、大额度的欠薪行为,一定程度上受疫情影响,但也有一些俱乐部将归还欠薪与强行降薪原本是两件事混为一谈,使情况更加复杂化。如果说欠薪是个体违规行为,足协处理起来相对简单,但当违规变成集体行为以后,违规者会觉得“安全”,因为以往适用于惩戒欠薪球队的准则显然无法全盘照搬了。

此度欠薪现象似乎又在倒逼足协审核制度改革,甚至这种行为已经不是足协层面的行业管理机构所能够主导的了,理由是足协本身并不对俱乐部的经济主体有任何管辖与限制作用。如果不想让这次大规模欠薪事件最终演变成足球圈的又一次闹剧,或许中国足协需要来自更高层的协助,共同来清理欠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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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中国职业足球属于特殊行业领域,那么在这个行业如果出现纠纷,应该向什么部门寻求帮助?适用规则范围包括哪些?

仲裁机构:原则上,只要是在中国足协注册的会员协会、教练员和职业球员(无论国籍)均可向中国足协仲裁委发起申诉。中国足协仲裁委负责职业俱乐部与教练员、球员之间的纠纷案件,青少年球员案件建议先向所属当地会员协会申请解决,无法解决再上诉至仲裁委。国内球员争议案件适用一裁终局制度,外籍球员可向FIFA的DRC以及CAS申诉。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可中断。超过申诉期则不可提起申诉。

适用法律:适用顺序“中国国家相关法律——中国足协行业规则——国际足联规则”。在中国行业内的纠纷,无论是在中国足协内部的仲裁机构解决,还是地方法院解决,均不可能越过中国国家相应体系内的法律制度,而直接只考虑国际足联规定。任何时候,任何行业,首先要遵守的都是所在国的法律,这点是毋庸质疑的,这也是国际足联规则所确定的原则之一。

目前中国足协仲裁委适用的实体法律主要有《民法典》、《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程序规则上除了仲裁规则外,还参照《民事诉讼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在上述法律之外,在具有行业特点的制度中,主要适用中国足协的行业规范。在中国法律和行业规范没有规定的,会参考国际足联以及CAS裁决所确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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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员在讨薪的过程中有哪些难点?

球员讨薪维权容易陷入“死循环”:不讨薪,薪水是自己合法所得且生活需要,不追讨就要不回来;讨薪,有的俱乐部表示没有可供支付欠薪的能力,不介意球员发起仲裁申请;而有的俱乐部则表示,球员如果讨薪逼迫太紧不排除退出,例子有像苏宁那样决绝退出,至今仍有不少人讨薪无门。因此大多数球员也不敢在讨薪问题上用力过猛,生怕将俱乐部逼退后真的一无所有。

即使有部分球员提起仲裁并且获得裁决胜利,可由于中国足协的仲裁委不具备强制执行权,败诉方俱乐部拒不支付欠薪,球员打赢仲裁官司却依然拿不到应得酬劳,而按照足协章程和球员合同的规定,又不得将行业纠纷诉诸法律,因此很多球员就在这个漩涡中徘徊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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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难点有无办法解决?昔日辽足队员投告无门的现象是否已有所改善?

有,投告无门的现象已经有所改善。

辽宁省高法曾以“体育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为由不予受理,而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面对已经解散的俱乐部不再有任何约束力,这就导致运动员作为弱势群体“欲诉无门”的现象出现。辽宁宏运、大连超越与大连千兆等多名被欠薪球员,就是这一类被拒的球员代表,但是,并非全国各地法院均以辽宁高院的判决为参考,辽宁地区不受理不意味着其他地区不受理。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足球俱乐部”、“劳动合同”为关键词检索,涉及球员与俱乐部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件共计 181 件,经逐一梳理发现,针对球员与俱乐部诉诸法院的劳动合同纠纷,尽管各地法院处理方式呈现较大区别,但大多数都认定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薪资关系适用于《劳动合同法》,属劳动纠纷案件,可以审理,例如曾经有上海某法院执行部门把中国足协给某已经解散的欠薪乙级队的200万保证金,用于执行赔偿被拖欠薪资的起诉人所用。

2019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曾向国家体育总局以及中国足协分别发送司法建议,明确要求体育总局协助监督各体育协会不得限制其会员单位或运动员就体育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如中国足协章程、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规则)“不得将争议诉诸法院”和“一裁终局”的原则,与诉权保护的法律原则存在冲突(体育协会下设的仲裁委员会并非《体育法》规定的体育仲裁机构,也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且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可能损害当事人诉权”。在过去几年的多起案件中,中国足协仲裁委均采取配合地方法院调查审案的原则,已经顺利解决多起纠纷。

有些地区劳动仲裁部门也会以纠纷属于行业协会管辖拒绝调解,但这并不影响该案件在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曾经有南方某俱乐部球员在讨薪过程中被劳动部门、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体育局拒绝受理后,打横幅写标语申诉,实际上是这些球员没有找到正确的维权途径,并非有关部门不受理而是路径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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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有诸多法律途径,但被欠薪球员却仍愿意选择网上公开曝光,而不是走正规的仲裁或者相应的法律途径?

针对职业俱乐部的欠薪规制大多是通过强调欠薪的惩罚力度之高,以让俱乐部产生畏惧心理不敢欠薪,而很少提及对欠薪运动员的事后保障。对于那些竞技水平较低,或者对职业足球留下意愿并不坚定的队伍来说,比赛成绩甚至能否参加比赛已经没有意义,俱乐部一旦托管于体育局或者解散,行业协会的那些惩罚性规定都将成为一纸空谈,客观上难以执行也没有执行的必要。在这种情况下,运动员即使获得胜诉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也会因为不能执行而不了了之。

目前针对足球运动员追讨欠薪的保障措施存在不足,也是让很多运动员不愿意走正规途径诉讼的一个主因。此外,如果球员依然在合同期内,而不是已离开俱乐部,诉之法律的行为在球员看来是有风险的,在网络上公开矛盾反而可能是对自身未来的一个最好保护,可以避免被“穿小鞋”。另外,一些知名球星,尤其是国脚,他们在网络上公开喊话,有可能会直接引起到高层领导的关注,甚至存在领导直接插手解决欠薪事件的可能,从效率上来说会存在快于走仲裁、法律途径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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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金元足球年代,俱乐部也付出了沉痛代价,入不敷出,俱乐部的重担与压力谁来理解?球员是否该为俱乐部分担而不是一味主张自己的权益?

仅从理论上而言,如果俱乐部没有主观欠薪的可能,但客观上遇到了经营困难,需要球员通过理性评估来降低一部分薪酬来度过危机,那么球员应当给予俱乐部一定的协助与配合,欧洲足坛和亚洲足坛都出现过球员、教练放弃一部分薪水来帮助俱乐部渡过难关的例子。

但是,如何界定俱乐部欠薪非主观意愿,确实是因为经营困难而要欠薪或理性削减薪酬?就目前中国足球的局势来看,不是所有俱乐部都不具备支付欠薪的能力,但也有不少俱乐部的确无力支付所有欠薪。

想要解决整体欠薪问题,显然不能只交给俱乐部和球员单独谈谈,因为双方地位的不平等使得这无法成为一次公平的谈判,而需要足协或者其他第三方理性介入,同时要做好整个行业的未来规划,让行业看起来有希望,才会有人愿意继续负重前行——或是俱乐部把已欠的补上,或是被欠者放弃一部分被拖欠的,双方以互相理解和一起努力,去换得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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