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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足协印发上海市星级足球培训机构评定办法和评定标准

阅读: 72次 发表于:2022-11-27 19:13

上海足球中考评分标准「上海足协印发上海市星级足球培训机构评定办法和评定标准」

上海足球中考评分标准「上海足协印发上海市星级足球培训机构评定办法和评定标准」

上海足球中考评分标准「上海足协印发上海市星级足球培训机构评定办法和评定标准」

上海足球中考评分标准「上海足协印发上海市星级足球培训机构评定办法和评定标准」

附件1 上海市星级足球培训机构评定办法(试行)

01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上海市体育局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中国足球协会《青少年足球培训机构服务规范指引(2021-2023)》等系列文件精神,深化体教融合,进一步推动《上海市足球培训机构管理规范》《上海市足球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实施,进一步提升上海市足球培训机构服务质量,促进青少年足球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助力上海全国足球发展重点城市建设,上海市足球协会特制定《上海市星级足球培训机构评定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上海市简称“本市”,上海市足球协会简称“市足协”)。

第二条 (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足球培训机构是指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提供青少年足球培训服务内容,并在市场监管和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在上海市足球协会完成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社会组织。足球学校、体校、学校(足球传统校)等事业单位参照足球培训机构进行管理。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青少年足球培训机构星级评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基本原则)青少年足球培训机构星级评定活动坚持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评定星级)青少年足球培训机构评定星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

第六条 (部门职责)市足协青少年技术部是本市青少年足球培训机构星级评定活动的主管单位的工作部门,负责青少年足球培训机构星级评定的统筹部署、标准制定、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并委托、指导会员协会、相关第三方机构进行具体执行工作。

02

评定对象

第七条 (评定对象)依法在本市的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及有关单位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开办运营满两年的青少年足球培训机构可以申请星级评定。

同时在市有关部门登记的足球学校,体校和普通学校也可申请。

在多个区有分支机构且分支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青少年足球培训机构,各分支机构可申请参评。

第八条 (申报星级要求)青少年足球培训机构应当对照评定标准,在自评标准上申报相应星级。

第九条 (不予评定的情形)青少年足球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定:

(一)培训机构近两年内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或负面舆情事件的;

(二)培训机构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处于被冻结及破产状态,公司法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三)培训机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四)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开展中小学生体育类线下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不符合《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9号)要求的;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星级划分)本办法设定青少年足球培训机构星级评定标准,按照基础条件、师资建设、规范运营、活动与赛事、可持续发展、特色加分六个方面进行评价。基础部分评定满分为1000分,加分项为200分,评定星级及分数标准如下:

五星级(★★★★★):900分及以上;

四星级(★★★★):800-899分;

三星级(★★★):700-799分;

二星级(★★):600-699分;

一星级(★):500-599分;

三星级以上培训机构,在总分数达到标准后,还应满足重要评分项目的得分原则上不少于该项满分的50%,具体如下:

(一)基础条件:【场地设施】大项中,功能设施项不少于10分、场地租约项不少于5分。

(二)师资建设:【教学配置】大项中,整体机构师生比项不少于5分、教练员人数项不少于15分、技术负责人项不少于5分、复合型教练团队项不少于10分;【教练员资质】大项中,教练员等级证书项不少于20分、教练员专业经历项不少于10分。

(三)规范运营:【培训质量】大项中,训练计划项不少于10分、培训教案项不少于10分;【会员】大项中,会员人数项不少于30分。

(四)活动与赛事:【足球活动】大项中,活动人数规模项不少于20分,赛事举办情况项不少于15分,赛事参赛情况项不少于15分,赛事获奖情况项不少于15分。

(五)可持续发展:【社会绩效】大项中,人才输送项不低于20分。

03

评定组织

第十一条 (评定委员会)市足协组建由业务主管部门、研究机构、高校、相关行业组织、专家等组成的青少年足球培训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实施市、区两级的青少年足球培训机构星级评定活动。

评定委员会专家成员实行定期招募、动态管理。开展星级评定时,根据实际需要从专家库中每次随机抽取五人及以上单数名额的人选组成市级专家组。

区级评定委员会专家由市级选取委派和区级推荐审核原则,共同委任区级专家组。

对评审过程中专家表现进行考评,建立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评定专家要求)评定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讲政治、守诚信、信用良好,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青少年体育和足球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或熟悉社会体育培训机构或俱乐部的运营管理。

(三)熟悉掌握本标准设置依据、评定流程和目标要点。

第十三条 (回避)评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参加评定的青少年足球培训机构有利益关系的;

(二)曾在参加评定的青少年足球培训机构任职,离职不满两年的;

(三)与参加评定的青少年足球培训机构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定结果公正关系的。

04

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 (评定周期)青少年足球培训机构星级有效期为四年,由市足协统一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申请)青少年足球培训机构统一向市足协提出星级评定申请。符合参评条件的青少年足球培训机构开展自评,填报、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承诺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

各申报单位应根据自身条件,审慎确定申报星级。申报“一星级、二星级”的,根据评定情况确定星级(一星级或二星级)。申报“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根据评定情况确定星级(三星级、四星级或五星级),如星级未达到三星级标准,申报单位将不再列入此轮“一星级、二星级”评定范围。

市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受理“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足球培训机构的星级申报和评定工作;区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受理“一星级、二星级”的足球培训机构的星级申报和评定工作。

市足协向申请机构注册地或执业所在地的区足协分派一星、二星级机构评定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评审采取线上评审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市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参评三星级及以上级青少年足球培训机构的资质、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线上审核和评分,根据实际情况在评审时或评审后开展现场实地抽查。

区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参评一星级、二星级青少年足球培训机构的资质、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线上审核和评分,根据实际情况在评审时或评审后开展现场实地抽查。获评一星级、二星级培训机构的名单报由区级汇总并上报市级评定委员会。市级评定委员会进行备案、抽检及复核。

鉴于疫情防控原因,2022年的试评工作不组织实地考察。在评定后,如发现参评机构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将组织实地抽查,一经查实,将取消相关单位的星级评定结果,并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 (星级评定和公示)市级评定委员会确定审核结果,报市足协核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评定委员会受理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 (星级确认、公告和发证)公示期满,如无异议,市足协发布各星级青少年足球培训机构名单,并向获评星级的培训机构颁发星级牌匾。

05

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考评)获评星级的青少年足球培训机构应当每年11月底前填报培训机构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市、区两级足协可以对获评星级的青少年足球培训机构发展情况进行抽查。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实际,结合标准制定、实施情况,将于2022年6月,先期开展三星级以上足球培训机构的试评分工作。2022年11月,正式启动2023年的星级足球培训机构评定工作。

第二十条 (投诉举报处理)市、区两级足协对收到的获评星级培训机构失范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根据相关工作程序,严肃、及时进行调查,并可视情况对获评星级的足球培训机构予以降级直至取消星级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终止评定和取消星级)青少年足球培训机构在评定过程中或者取得评定星级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足协终止评定或者取消评定星级并收回牌匾,并将结果向社会予以公示:

(一)星级评定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干扰评定活动,致使评定结果情况失实的;

(二)发生侵害青少年行为造成后果及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培训机构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名单的;

(五)出现重大舆情事件的;

(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七)伪造、出租、出借星级牌匾的;

(八)培训机构无法继续运转且预付费无法退还的;

(九)违反兴奋剂管理规定的;

(十)违反体育道德影响恶劣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监督处理)星级培训机构在获评星级有效期内出现第二十一条所述情况之一,造成较大社会影响,除作出第二十一条规定之处理外,将向有关部门提供违法违纪线索,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监管要求)市、区两级足协应当加强对青少年足球培训机构星级评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评定委员会、专家组成员构成、回避制度、评定程序、评定结果、工作纪律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和监督,畅通监督渠道,确保评定活动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06

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扶持内容)市、区两级足协应当加强对获评星级青少年足球培训机构的分类扶持和服务保障,在人员培训、赛事活动、宣传报道、场地器材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十五条 (扶持导向)市、区两级足协为获评星级的青少年足球培训机构搭建培训和赛事活动平台,鼓励其承担中国足球后备人才的培养任务,并参照体育系统内单位实施办训申报、评先评优。三星级以上可以申报精英基地。

市、区两级足协按照足球培训机构的星级评定等次,提供差异化、多样化服务,包括平台展示、业务交流、参赛、培训、进校园推介、全国社会足球品牌青训机构申报等,并在政府采购、认证认可、招投标中给予积极推荐和应用。

第二十六条 (其他)市、区两级足协将评定结果抄送同级体育部门和教育部门,根据学校需求优先推荐星级培训机构进入校园提供足球运动的体育服务。

07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解释权)本办法解释权归上海市足球协会。

第二十八条 (有效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上海市星级足球培训机构评定标准(试行)

(2022年)

本标准主要内容分5类23大项61小项,满分为1000分,另设加分项200分,共计1200分。得分900分(含)以上的为五星级,800-899分的为四星级,700-799分的为三星级,600-699分的为二星级,500至599分的为一星级。

一、基础条件(150分)

(一)资格条件。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符合《上海市足球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校外培训机构还应当符合《上海市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服务条件指引》(沪教委规〔2022〕3 号)和《上海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沪体规文2号)的规定。在上海足协及其会员协会注册满一年,信用良好,具备稳定开展足球培训服务的场地,从业人员具备相关资质。(不占分,无差别评定,实行一票否决)

(二)规章制度。机构应制定完善的章程,有完备、具体可行的内部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财务制度、收费标准(预付费制度)、教学制度(培训业务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学员管理、档案管理、教练员管理)、人事制度等。(25分)

(三)安防设施。机构应有具体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应对公共突发事件预案,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及预案,有配备开展医疗急救的设施和人员,培训场所消防安全和环境卫生验收合格。(65分)

(四)场地设施。机构具备开展足球培训活动的必要场地设施、面积和功能设施,且场地使用时间满足培训要求。(60分)

二、师资建设(270分)

(五)教学配置。机构拥有足额的教练员师资力量,师生比符合规定,教练团队中各类型教练员配置结构合理。(115分)

(六)教练员资质。机构所聘教练员专业经历丰富,具备执教所需的职业资格。(115分)

(七)职业道德。机构应对教练员进行道德和法治教育。(10分)

(八)人员培训。机构应开展人员业务培训和教练员继续教育等的专业培训。(30分)

三、规范运营(250分)

(九)党建工作。机构应注重党建工作,积极组织或参与党组织生活。(10分)

(十)组织管理。机构应建立清晰的治理架构并配置相应的管理人员,薪酬福利体系与考核制度完备。(30分)

(十一)工作计划。机构应从实际出发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15分)

(十二)培训质量。机构应执行中国足协青训大纲,制定完备的培训大纲、培训方案、训练计划及详细的培训教案。(55分)

(十三)信息化建设。机构建立或租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机构业务和学员进行信息化管理。(30分)

(十四)宣传活动。机构借助各类传播渠道积极开展宣传活动。(20分)

(十五)会员。机构注重发展会员,拥有一定数量的学员并在属地足协注册或备案,机构应与培训对象订立书面培训协议,严格落实预付费管理。(90分)

四、活动与赛事(135分)

(十六)足球活动。机构每年应举办各类大、中、小型足球活动,推动足球事业的发展和足球文化的普及。(40分)

(十七)足球赛事。机构每年应举办各类足球赛事,组织学员参加各级各类足球比赛,力争精神文明与竞赛成绩双丰收。(95分)

五、可持续发展(195分)

(十八)社会绩效。机构应定期开展公益活动、为职业足球队输送足球人才、机构业务和会员稳步增长。(155分)

(十九)体系认证和行业荣誉。机构获得权威行业体系认证和荣誉。(40分)

六、加分项(200分)

(二十)足球文化。机构在推广、促进足球文化传播、交流等创新等方面的特色工作。(20分)

(二十一)特殊贡献。机构培养的学员入选国家队、或在全国性比赛中获得前八名;机构获得国家级机构授予的荣誉,举办具有影响力的国际赛事。(120分)

(二十二)创新引领。在足球教学培训、设施使用和发明上做出实质创新和贡献。(30分)

(二十三)服务评价。机构拥有良好的服务质量,服务评价好。(30分)

内容来源 | 上海市足球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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