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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A2K16用的球员文身给自己惹来了官司

阅读: 42次 发表于:2022-11-23 02:31

原标题:争论:游戏中使用球员文身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编译 | Bruce

(本文版权为知产力所有,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

(本文2098字,阅读约需4分钟)

喜爱运动的朋友会比较熟悉NBA赛场上球员们形形色色的文身。有些球员甚至还在身上刺了汉字的文身。

nba2k15自建球员纹身「NBA2K16用的球员文身给自己惹来了官司」

艾弗森及其颈部汉字文身“忠”

而在模拟现实比赛的体育运动类游戏中,为了使游戏显得更加真实,增强玩家的代入感,游戏厂商常常会把现实球员的样貌采集记录下来,将其复制到游戏角色上供玩家操控和体验一把自己当科比、詹姆斯、库里的感觉。当然,每位运动员都拥有肖像权、姓名权等,而游戏厂商则需要在征得运动员的允许后方可使用。如果未能取得授权,游戏厂商便需要进行变通处理,为游戏角色另用其他名字和形象。

然而,避开肖像和姓名还不一定能全身而退,球员身上的文身也可能招致非议。近日美国的一桩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就正在争论这样一个重要问题:游戏中使用球员文身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这起案件未来如获得法院判决,将可能对美国版权法产生重要影响。

起诉前:SolidOak提出111万美元一次性授权

当地时间9月13日,一家名为Solid OakSketches, LLC(下称“Solid Oak”)的文身工作室在其诉Take-Two Interactive Software, Inc.(下称“T2”)及其子公司等一案中,向法院提交了自己的观点。

NBA2K系列游戏是T2公司制作的一款篮球游戏,《NBA 2K16》则是该系列于2015年9月正式推出的一款作品。虽然新作一出就大受欢迎,首星期便卖出400万件,但T2公司可能未曾料想,T2公司在《NBA 2K16》发售4个多月后会因这款游戏中的球员文身而遭遇一桩诉讼。

文身图案是否能得到著作权保护这一问题,此前并未得到过美国法院的充分裁决,因为大部分都在庭外和解了。虽然如此,Solid Oak仍然认为文身作品是一种“图案、图形和雕塑作品”,应享有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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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id Oak律师向T2发出的函件(部分)

2015年7月,Solid Oak的律师向T2等发函,要求后者支付81.95万美元(约合人民币538万元)以和解游戏《NBA 2K14》和《NBA 2K15》中的球员文身使用纠纷,或者一次性支付111.4万美元(约合人民币731万元)来换取在当时尚未发售的《NBA 2K16》等续作中使用文身的权利。Solid Oak的律师在信中表示,游戏中令人印象深刻的图形和准确的球员模型是这款游戏的卖点之一,T2正是从未经许可的文身中获得了利益,不过T2并未与之达成协议。

根据Solid Oak起诉状后附证据显示,Solid Oak在2015年6月至7月间即已购得这些文身图案的使用权,早于《NBA 2K16》发售时间。但T2方面则称已经与原设计者协商过。

起诉后: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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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id Oak诉状(来源:Scribd)

当地时间2016年2月1日, Solid Oak将T2等告上了位于曼哈顿的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声称T2开发的游戏《NBA 2K16》未经许可使用了Solid Oak为球员设计的8幅文身图案,侵犯了Solid Oak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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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A 2K游戏中詹姆斯左臂上的Hold My Own文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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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比·布莱恩特右臂上的蝴蝶皇冠文身

Solid Oak在诉状中称,这些文身中不仅有NBA球员勒布朗·詹姆斯(LeBron James)左臂上的“Hold my own”文身,也包括科比·布莱恩特(Kobe Bryant)右臂上的蝴蝶皇冠文身,还有肯扬·马丁(Kenyon Martin)、德安德鲁·乔丹(DeAndre Jordan)、埃里克·布莱索(Eric Bledsoe)的文身等等。Solid Oak向T2等按照每例侵权15万美元(约合人民币98万元)的标准提出索赔,并要求T2等被告停止侵权。

2017年8月9日,T2提交了一份根据诉答书状作出判决的申请(motion for judgment on pleadings),辩称其显示球员文身的做法构成法不干涉琐事(de minimis)或合理使用(fair use),并请求法院驳回诉讼且同意T2提出的反诉讼请求。

T2在申请中称Solid Oak是“机会主义者”,并认为在游戏中使用文身属于法不干涉的琐事或合理使用。“(文身的)使用在大量的、高度原创的虚拟世界电子游戏中是完全不同的,使用球员文身仅仅是为了真实地捕捉球员们实际的样子。”

这场争论正在逐渐变得白热化,双方也是唇枪舌剑互不相让,甚至有发展成一场“口水战”的趋势。

9月12日,Solid Oak回击道,如果T2认为以“创造商业机会”为目的而达成许可协议是一种“机会主义”的话,那么原告正是这样,应该被判有罪。“然而,一家公司如果其负责人没有文身创作经历的话,与文身艺术家签订有效力、有约束力的协议来获得其知识产权的专有许可,对这家公司来说并无不妥或不合法。”

Solid Oak反对T2的观点,认为T2使用球员文身并不能构成法不干涉琐事或合理使用,因为文身是“附属于NBA球员身上的最重要的图案”。根据Solid Oak的观点,文身是一种“突出特征”并且被球员终身使用,而(游戏中的)使用目的“明显是商业性的”。“原告向第三方(包括其他电子游戏生产商)许可文身的能力是受到阻碍的,因为被告拒绝为其正在使用的知识产权向原告付费。”

争论去向何方?

事实上,关于文身著作权的诉讼,这不是第一次——早在2013年,文身艺术家克里斯托弗·埃斯科贝多(Christopher Escobedo)就曾得到22500美元(约合人民币15万元),理由是他主张的自己在美国拳击运动员卡洛斯·康迪特(Carlos Condit)身上的一幅文身,未经许可被绘制在了THQ制作的游戏《UFC终极格斗冠军赛》(UFC Undisputed)中的康迪特这一角色身上。埃斯科贝多最初要求对方赔偿416万美元(约合人民币2700万元),不过随着THQ在2012年底宣告破产,他没能得到这笔赔偿。

同样的争论还曾发生在一起与著名拳击运动员迈克·泰森(Mike Tyson)面部文身有关的案例当中。2011年,泰森面部文身的创作者对华纳兄弟(Warner Brothers)提起诉讼,针对的主要是其制作的电影《宿醉2》(Hangover Part II),声称该影片未经许可使用了泰森面部文身。不过这起案件最终以庭外和解告终。

这场关于文身著作权的争论究竟去向何方?知产力将保持关注。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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