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情

世界杯好看赌球不可取

阅读: 51次 发表于:2022-11-18 02:37

世界杯可以赌钱吗「世界杯好看赌球不可取」

北京时间11月21日零时,万众瞩目的第二十二届世界杯足球赛将在卡塔尔盛大开幕,32支足球强队展开角逐,通过64场比赛确定大力神杯的归属。

虽然时值冬季,也没有国足的身影,但是很多人会和“伪”球迷的小编一样,通过视频直播参与到这场体育盛宴之中,享受足球带给人类的乐趣。

世界杯对经济的拉动体现在方方面面,彩票店已大张旗鼓打出广告,各类有奖竞猜也时刻准备着,等待开场哨响。

与此同时,地下赌球等违法犯罪的“黑”产业,也蠢蠢欲动,瞄准着这个四年一度的捞金良机。

今天,小编特意请来大连中院刑二庭四级高级法官王雍,来为大家普及涉及赌球类犯罪的法律知识,防范赌球风险。

我们先来看三个赌球相关的真实案例。

案例一:组织他人赌球并从中抽头渔利的构成赌博罪

2018年世界杯足球赛期间,被告人陈某等参照赌博网站的赔率,以比赛输赢、进球数量等开设盘口吸引赌客下注,并通过口头、电话、微信等方式接受赌注,在比赛结束后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现金交易等方式结算赌资。截止2018年7月11日,陈某等收受下家及其他赌客的赌注共计20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组织他人赌球并从中抽头渔利,具有营利目的,符合《刑法》所规定的“聚众赌博”的客观要求,构成赌博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到十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对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案例二: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发展下级代理进行赌球的构成开设赌场罪

2019年8月,被告人刘某等建立招收下级代理的赌博代理网站,为下级代理提供境外赌博网站接口,下级代理通过该接口充值并购买境外赌博网站积分进行赌球,刘某等获得佣金提成。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刘某等5人共接受投注2000余万元,发展下级代理500余名,累计参赌40余万人次。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担任赌博网站的地区代理,利用赌博网站提供的网络管理操作平台,发展下级代理进行赌博,属于较为典型的“代理型”网络赌博,构成开设赌场罪,由于案涉犯罪行为发生在《刑罚修正案(十一)》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考量各自地位、作用,分别判处刘某等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对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案例三:建立微信群招募成员参与赌球的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段某获取境外赌博网站的赌博账号后,雇佣被告人于某建立赌球微信群组织人员参与赌球。于某负责管理该微信群,在微信群中发布开奖信息,统计下注金额,代为投注,并按照段某指示设定赔率,进行抽水、结算等。2020 年4 至2020 年11月,段某、于某组织19 人参与微信群赌球,投注金额共计40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段某、于某建立微信群,把微信群作为赌博场所,将线下赌博转移到线上“虚拟场所”,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考量各自地位、作用,分别判处段某、于某有期徒刑四年、二年,并处罚金,对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律规定

在我国,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均不被法律所允许,根据行为情节轻重,分别由《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手段与《刑法》的司法手段予以惩戒。

1.偶尔参与赌球,构成违法,但不构成犯罪。参与赌球一般属于违法行为,可对参与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对参赌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所谓“聚众赌博”,是指行为人组织、召集较多的人纠集在一起进行赌博,部分行为人通过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俗称“赌头”。值得注意的是,“赌头”本人并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以赌博为常业,即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行为,俗称“赌棍”。值得注意的是,要根据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等实际情况确定是否以赌博为业。

3.组织、开设赌场的,构成开设赌场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对开设赌场罪的打击力度,将开设赌场罪的法定刑由“三年有期徒刑”调整为“五年有期徒刑”。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随着科技的发展,开设赌场的形式也在发生变化,在互联网进行网络赌博的情况日益增加。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行为,均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定罪量刑标准

1.赌博罪。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2.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规定了两档刑:构成犯罪的,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2010年《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赌资如何计算

根据2005年《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2005年《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法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赌博犯罪和群众娱乐活动如何区分

1.看客观行为性质。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客观上需以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开设赌场三种行为为限。

2.看主观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根据2005年《解释》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结语

在此提醒广大球迷应理性观看世界杯,文明欣赏足球竞技赛事,尊重体育精神,切勿贪图一时刺激或利益而参与赌球。同时,微信群的建立者、管理者也要对所建立的微信群负责,带头遵守法律法规,严格规范群内成员的言行举止,远离赌球行为。

最后,小编与大家分享一个并不好笑的笑话。

有人问一名老板是如何通过赌球变成千万富翁的。老板笑了笑,语重心长的说“赌球前,我是亿万富翁。”

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站声明:以上部分图文视频来自网络,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

推荐阅读
热门标签
返回顶部